1.選用未納入給付品項或自付差額特材,醫療院所應於手術或處置前二日,由醫師交付說明書同時充分解說,並簽名。
2.保險對象或其家屬於獲得相關醫療資訊後,醫事服務機構應另行向其說明收費情形並給予充分考慮時間,再請其簽署同意書。
3.說明書應載明未納入給付品項或自付差額特材品項名稱、本保險給付上限、民眾自付金額、產品特性 、使用原因、應注意事項、副作用與本保險已給付品項之療效比較等。
4.同意書應載明未納入給付品項或自付差額特材品項名稱、品項代碼、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、數量、本保險給付上限、民眾自付金額及自付總金額。
5.未納入健保給付品項詳細資訊
6.共同擬訂會議討論紀錄
7.全自費醫材之醫材類別,僅供參考,實際使用情形請參閱各品項仿單。
8.依醫療法第21條規定,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核定之。